历史建筑的安全等级,应根据保护的重要性,结构破坏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加固项目的性质、范围等划分确定,并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
10.3.2历史建筑隔震加固的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或按建筑用料实测值,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1。
2 可变荷载,一级建筑加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二级建筑加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基本组合的标准值确定,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不小于1.1;三级建筑加固,当有可靠的控制措施时,按实际使用荷载确定,但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标准值的80%,荷载分项数应取不小于1.0。
10.3.3当原结构整体或局部存在倾斜时,应根据其安全等级、倾斜量及发展稳定性判断其对整体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影响,必要时在隔震加固前可采用纠偏处理。
10.3.4历史建筑的隔震设计中,应根据结构在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和应力等性能指标,对结构的抗震能力做综合评价。
10.3.5历史建筑中的砖墙宜采用双夹梁式托换方式;木柱可采用抱箍式托换,钢筋混凝土柱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型钢混凝土托换节点,并应尽量控制托换结构的高度,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风貌。
10.3.6历史建筑经隔震加固后,尚应加强对隔震层及上部结构的观测。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