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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隔震设计标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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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隔震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确定。

3.1.2隔震建筑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合理的隔震方案。

3.1.3在设防地震作用下,应进行结构以及隔震层的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进行结构以及隔震层的变形验算,并应对隔震层的承载力进行验算;在极罕遇地震作用下、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尚应进行结构及隔震层的变形验算。

3.1.4隔震层中隔震支座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当隔震层中的其他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在设计中应注明并预设可更换措施。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1隔震建筑的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2.2隔震建筑的地基应稳定可靠,所在的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当场地为Ⅳ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2.3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抗震验算,应满足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的要求。

3.2.4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对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对特殊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且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的相应要求,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3.3 试验和观测

3.3.1对特殊设防类隔震建筑、体型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可采用结构模型的模拟地震振动台试验对隔震方案进行补充验证。

3.3.2对较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应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3.3.3隔震建筑宜设置记录隔震层地震变形响应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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