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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II类场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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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2.2.2条: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疑问:上表中在抗规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前面加了“II类场地”,有的资料提到是否要根据场地类别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附录E调整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而调整本规范4.2.2条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答:“II类场地”即所谓的一般场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目前还没有要求按《区划图》附录E中与场地相关的加速度进行设计。专家虽然都比较认可场地对加速度有影响,且需要进行调整,但对定量指标仍存在一定分歧,因此《区划图》附录E仅作为参考资料,不作为规范条文要求。

目前抗规是通过抗震措施的方式进行调整,并未要求按场地对地震力调整。例如,建筑场地为Ⅰ类,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注意:调整地震力和调整抗震措施均为考虑场地对加速度的影响。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行叠加调整,大家在进行调整时要保持调整思路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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