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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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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办〔2017〕2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和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职责。明确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及社会责任。健全学校安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物质保障,开展督导检查,落实奖惩问责。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推进校园环境建设,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加强校内安全管理。

(三)加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建设。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责任。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及各类基金化解安全风险的作用。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作用。

(四)完善保障机制。促使各相关部门有机配合,为学校安全防范提供保障。强化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安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基础保障。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实施奖惩问责等。

三、明确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职责

(一)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职责。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各市县政府要对辖区内学校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险的建筑,责成相关部门或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整改。要发挥好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各类中小学校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进行安全监管,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统筹协调综治、公安、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物价、安全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学生托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教育部门要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要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完善学校周边治安巡逻制度,在学校周边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学校处理有关应急事件。要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灭火演练,进行消防知识宣传。要完善学校门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交通隔离护拦等交通安全设施,对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道路,在学校上下学时间适当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员,加强管制,会同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校车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疾病防控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监测与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做好处置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查处校园及周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食品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发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噪声环境安全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校车管理。

质监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结合本部门职能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代购设备的质量监管,探索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水务部门要督促全省各级水务部门和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在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范围内对发生溺水事件可能性较大的水域,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巡查。

综治、工商、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城管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周边秩序。

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自我保护教育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学校职责。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要依据《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安全机构,明确各个工作岗位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完善安全制度和健全安全设施,建立工作安全档案,使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学校要定期对校园及周边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四、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安全教育,逐步将安全教育知识内容纳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将学校安全管理、安全知识纳入校长、教师培训的内容,开展省、县(市、区)两级安全培训,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加强中小学生安全应急综合演练基地建设,2018年年底前建设5个省级中小学生安全应急综合演练基地,确保全省中小学生在小学和初中期间至少到基地接受一次安全应急综合演练。到2018年年底前全省每个乡镇都建立一个学生游泳池,将游泳教育纳入体育课程,确保学生在小学毕业时都能掌握游泳技能。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学校安全教育提供专业指导。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着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

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安全教育内容,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题教育,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2号),定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幼儿园每季度开展一次。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部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校园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

各类新闻媒体、网站等媒体应当结合季节特点以及在寒暑假和重大节日期间,加大中小学生防火、防溺水、交通安全、治安防范、雨季汛期安全等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报道力度。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安全宣传教育素材。

(二)落实好学校安全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的建筑、设施、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运动设施和场地、安全防范建设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及相关安全标准。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学校设施设备安全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学校各项安全标准体系。教育部门及学校要配合有关部门每年对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食品药品、建筑材料、体育器械、日常用品等进行安全检查和认证。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所有学校实现围墙封闭,学校应当建有校门。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及校门口等关键部位要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到2020年年底实现所有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三)切实加强校内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1.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省相关规定,配足配强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学校应当给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学校保安应当在上下学集中时段,加强对校门口值守巡视,保持警惕,随时做好应急处突、保护学生的准备。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校门管理和校内巡查。学校应当对外来人员进出学校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带入学校。学校应当在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及校内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置安全员,对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防火、防盗、治安防范巡查。

3.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管理。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幼儿,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进行接送交接。学校对已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4.加强学生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报备。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大型集体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应当针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防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具有安全风险、有损身体健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宣传、集会等活动。

5.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及疾病预防管理。学校应当保证食堂及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供给学生的食品、饮用品和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卫生保健室,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按规定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托幼机构和小学在新生入学、入托时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查验预防接种证。

6.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完好、有效。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学生聚集的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学校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建立储存、使用和保管制度。学校不得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7.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租用车辆接送教职工和学生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的车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8.加强学校教职工管理。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教职工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应当没收并上交学校,由学校上交公安机关。

(四)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

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组织每学期至少对学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教育部门要积极督促学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五)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导向作用。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区域制度。

将学校周边200米内划定为学生安全管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公安、文化广电出版体育、民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在此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网吧、彩票专营、游戏等营业场所,新设立娱乐场所与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娱乐场所与学校两个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之间的步行距离不少于200米),禁止在学校门口设立市场、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种营业活动,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并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在学生安全管理区域内,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校园治安状况始终处于在控状态,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有序。

(七)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

教育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国土资源、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对可能出现事故险情、社会治安事件、环境污染、疫情、自然灾害等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事件、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风险,应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做好防范和进行安全疏导。

(八)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九)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

不断完善我省保险经纪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工作机制,使第三方更好地为学校及学生保险服务、理赔服务、参与涉险安全事故处置、学校与家属经济补偿纠纷调节、支持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风险提示等。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第三方进行学生伤亡事件数据分析研究,协调保险公司开发相应险种,制定专项保险方案。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功能为伤亡学生家属提供合理经济补偿,化解纠纷。

五、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

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当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由政府领导,学校为主,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的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按照有关规章,建立本地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指导学校妥善处置学校安全事故、师生伤亡事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赶赴现场指挥、参与处置,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安全事故性质和伤亡情况,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维持秩序等工作。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

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制止。

(三)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教育部门应当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由属地市县财政安排解决。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四)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媒体和社会发布事故真相,回应各种舆情关切。各类新闻媒体、网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消息,准确、客观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及学生伤亡事件,出现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学校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通过当地媒体公开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拒绝不能出示合法记者证件和合法手续的采访人员采访。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市县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六、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各成员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将本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纳入综治考核体系。

(二)强化基础保障。

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

各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规章,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应当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应当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所属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级及以上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为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提供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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