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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积极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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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设函[2015]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震区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工程经受了较高震级的实际考验。从灾后调查发现,减震隔震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的减轻地震作用,提升工程抗震能力,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震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山东省内分布着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南黄海断裂带等多条断裂带和环渤海地震带,部分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较高。国家第五代区划图拟将我省多个市县区提升为8度设防烈度区,我省抗震设防工作任重道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减隔震技术对提升工程抗震水平、推动建筑抗震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减隔震技术研究和实践成果,积极稳妥推广应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建质〔2014〕2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的应用,确保我省减隔震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工程设计应采用减隔震技术:

1、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和7度(0.15g)区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工程;

2、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的新建3层以上(含3层)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3、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的新建医疗建筑中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二、以下工程设计时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

1、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的二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0.15g)区的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2、7度0.15g、Ⅲ类或Ⅳ类场地土以及8度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工程。

三、采用减震隔震技术、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工程将列为 “抗震新技术试点示范工程”,优先参加各类工程评优。

四、承担减隔震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从事减隔震工程结构设计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减隔震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应由一类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承担。

六、施工单位应编制减隔震装置及安装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会同监理单位对减隔震产品见证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减隔震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减隔震产品生产厂家、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减隔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减隔震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配合做好技术交底、检查验收、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等工作。

八、减隔震工程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标识消能减震部件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部位,并对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减隔震工程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损坏、拆除减隔震装置或填埋、破坏减隔震配套设施。

九、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减隔震工程监督制度,全过程掌控减隔震工程的质量状况,并对减隔震工程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督查。

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减隔震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储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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