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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抗震专家详细解读《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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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附录A、B调整修改了各地区的峰值加速度和场地特征周期Tg,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规定的其它方面,这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暂未采纳。另外,此次修订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过程中一些有歧义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明确。

1、设防烈度不细化到乡镇街道

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仍然只涉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15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未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附录C的规定细化到乡镇街道。因为两个相邻的街道,一个街道为7度抗震设防,而另一个街道就变成8度抗震设防了,这会给设计带来诸多麻烦,而且中国地震的预测水平也没有达到这个高度。

只有当项目处于两个县交界地带时,才需要参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附录C的有关乡镇街道的规定去查相关参数。

2、不考虑峰值加速度根据场地类别的调整

因为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已经考虑了根据场地类别的不同采取降低或提高抗震构造措施,详细解读见微信“土木吧”2016-07-11 所发文章《哇!新抗规真的不考虑场地类别对峰值加速度的调整!》。

3、结构动反应放大系数的最大值βmax 不提高到2.5

β

4、进一步明确扭转位移比的含义

本次局部修订,对扭转位移比的含义进行文字性修改,明确计算扭转位移比时只考虑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不承担抗侧作用的水平及竖向构件不用考虑。并强调在计算扭转位移比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作用。

5、调整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范围

明确6度抗震设防时,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以前规范规定,在6度抗震设防时,无论何种情况,都不需要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对于多层框架-抗震墙房,其基础荷载与一般民用框架相当时,也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6、 补充端柱有集中荷载时的设计要求

当抗震墙约束边缘构件的端柱有集中荷载时,配筋构造尚应满足与墙相同抗震等级框架柱的要求。

7、补充砌体抗震墙立面开洞时,墙段的局部尺寸要求

砌体抗震墙立面开洞时,除了要满足立面开洞率的要求以外,还需要同时满足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要求,此次修订强调对砌体抗震墙立面开洞要双控。

8、明确外露式柱脚承载力要求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9.2.16条规定,当采用外露式柱脚时,柱脚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规范执行过程中很多人按照柱脚设计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控制,无端的加大柱脚锚栓和底板尺寸(而且有时也根本满足不了),根据抗震强连接的精神,这次规范修订明确为柱脚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

9、明确暗梁的设置范围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4.3.2条规定, 当采用板柱-抗震墙结构时,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所以,在2010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过程中,对于采用板柱-抗震墙的地下建筑,很多图审机构都统一要求在顶板设置暗梁,甚至对于附建式地下建筑,也一并要求设置暗梁,此次规范修订明确,只有无柱帽的平板才需要设置构造暗梁。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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